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法修订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1980年9月十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实行。
婚姻法修订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实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见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讲解,包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置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暂停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置、住房公积金及常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置等问题,提供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结婚以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地产、亲子鉴别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讲解(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尤其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讲解(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缺陷的救济方法、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别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以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爸爸妈妈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结婚以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置、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知道释。
婚姻法修订内容
这部司法讲解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一)初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倡导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日常,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缺陷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别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缺陷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时,假如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让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缺陷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缺陷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须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假如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缺陷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只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规范的立法本意。
从征求建议的状况看,多数看法倡导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讲解中增加引导性规定,以便捷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觉得,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是法院民事案件的审察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讲解(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倡导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别将致使法院推定另一方倡导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含不承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不承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使得DNA鉴别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爸爸妈妈特别是与爸爸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别技术方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要紧有哪些用途,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区域使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置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假如一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适当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没有亲子关系,另一方没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认可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订做出处置,即可以推定请求不承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别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讲解(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建议的状况看,多数建议觉得,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三)初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以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一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结婚以后的收益主要包含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常识产权收益归夫妻一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婚姻法司法讲解(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怎么样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讲解(三)》(征求建议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建议觉得,征求建议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非常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讲解(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四)明确结婚以后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讲解(三)》公开征求建议反馈的状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爸爸妈妈或女方爸爸妈妈均表示,他们担忧因子女离婚而致使家庭财产流失。在实质日常,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总是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假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子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必然违背了爸爸妈妈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事实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爸爸妈妈的利益。所以,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爸爸妈妈子女名下的,视为爸爸妈妈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建议中对此表示同意,觉得如此处置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能够帮助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双方爸爸妈妈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质状况。《婚姻法讲解(三)》第七条规定从中国的实质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爸爸妈妈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益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爸爸妈妈的权益。
(五)初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结婚以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子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假如仅仅机械地根据房子产权证书获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子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或结婚以后夫妻一同财产的规范,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状况。依据《婚姻法讲解(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结婚以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法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交易房子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结婚以前就获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结婚以后获得房地产的物权只不过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子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子在结婚以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质状况,对其作出公平适当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子认定为一方所有些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如此处置不只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结婚以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察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赞同贷款的,其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结婚以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结婚以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讲,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首要条件条件的。实践中,倡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或许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肯定的让步,目的是期望顺利离婚。因为种种缘由,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想根据原协议履行,需要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总是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建议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假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置离婚案件的依据。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推行的禁止性条约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在分则中增设了婚姻的无效和撤消,法定夫妻的财产制中双方一同所有些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些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规范等。





